您好,欢迎来到Q律师咨询北京站-北京律师在线为您解决法律难题!!

咨询热线:

13910501283

常见问题

首页 > 热点关注 > 常见问题 >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6-06 14:11:59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约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般的商业广告是广告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往往发生在要约之前,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步骤。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散发的广告传单、招标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指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为给付义务人,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为权利人。指定行为的完成使广告人与特定相对人之间产生一种合同之债。其中悬赏广告是要约,完成指定行为是以实际行动进行的承诺。

  联系人:张律师助理

   电话:13910501283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97号冠京大厦A座917室

Copyright © 2002-2022 Q律师咨询北京站-刑事辩护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23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