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民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A证号:11101201910081296
张建民律师,曾在中国空军30师部队服役,是空军退役军人。响应中央军委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号召,极刻苦学习钻研法律知识,
法律专业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曾任文正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
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十年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
13161333667(手机)
电子邮箱:zjm13161333667@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办公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大厦)三楼B-060办公室
二、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与仲裁、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企业专项法律服务。专业特长:知识产权纠纷、刑事辩护业务。
三、执业经历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诉讼及刑事辩护业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民间借贷诉讼纠纷等。长期为各类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常年顾问服务,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进行全面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防控,起草修改各类民商事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并参与办理一系列专项法律服务。
2006年1月-2019年2月,黑龙江省文正知识产权事务所所长,同时是中华商标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商标协会会员。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及民商事诉讼,主要办理涉及商标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专业领域业务。
2019年2月至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业务。曾办理了多宗诈骗犯罪、故意杀人犯罪以及敲诈勒索案件、故意伤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侵占罪等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坚持“客户第一、专业致胜”的服务宗旨,努力践行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坚守职业道德!
四、成功案例
1、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纠纷案
原告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保护的一种特殊权利,但是因为该权利与在先的商标权 发生了冲突,当两种以上的权利发生冲突时,首先保护在先权利,这是惯例。
该案一审由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历经一、二两审,从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一直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黑土地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黑土地中国驰名商标权与在先的业商号名称权发生冲突的案例。在黑土地商标注册之前,其他酒业公司在先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受被告的委托,本律师出庭代理,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护了委托人利益。
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该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原告设计发明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该技术可以使在汽车发生碰撞事故时,安全气囊能够快速的打开,而且火药爆炸产生的残渣可以得到充分过滤,而不会击穿气囊。
4、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原告美国蓝牛仔影像公司起诉中国企业侵犯其著作权,本律师代理中国企业应诉,该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在诉讼中,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最大化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向某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该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本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的犯罪起因、主观目的被害人过错及法定从轻情节,通过询问证人,举证质证,法庭辩护等使被告人的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最终被判处死缓。
6、马某等108人的诈骗案
该案由浙江省绍兴市警方,从北京市抓走了一个公司大部分员工经过法定程序最终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马某在这108人的被告人中排名第99号,经过一个星期的开庭审理律师依法进行有效辩护,最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马某被判处缓刑。
7、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该案的被害人是国外的一家红酒生产商,该公司通过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签署了认证,委托中国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一家红酒庄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红酒,被告人涉案金额13万检察院《量刑建议》判2-3年,本律师辩护后法院判处1年零6个月。
8、杨某某等五人保险诈骗及诈骗案
该案系团伙作案,汽车修配厂的老板伙同汽车修理工及外部其他同案犯一起制造假车祸现场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其通过用自己投保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制造发生碰撞的假现场及用其他人投保的车辆与其他车辆进行虚假的碰撞来达到骗取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该团伙一共涉案10多起,有多家保险公司被骗,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委托本律师依法出庭进行辩护,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了辩护权,依据客观事实及主观过错,依法做出轻罪辩护。
9、史某诉黄某“侵占罪”一案(刑事自诉案件)
该案被告人黄某涉嫌恶意侵占财物金额特别巨大,经自诉人多次催要拒不归还,无奈下,自诉人到法院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本案由本律师代理。
《刑法》270条侵占罪是“纯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特殊。
五、专业研究
张建民律师曾经参与编辑《套路贷。虚假诉讼》一书的专题研究,是该书的副主编之一,张建民律师一直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的专业课题讨论学习,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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